白癜风擦什么药膏好 http://m.39.net/news/a_5631700.html原告尤佩兰(化名)于年9月应聘到被告某公司任保洁员,月工资为元。应聘面试时,尤佩兰告知自己是xx市xx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尤佩兰在公司任保洁员年12月9日天下着小雪,尤佩兰中午在食堂工作中滑倒受伤,医院治疗,年2月1日出院。支出医药费.76元。尤佩兰出院后,再没到某公司上班。年6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给予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元;请求某公司赔偿医疗费.76元;请求某公司支付年12月到年6月治疗期间6个月的工资元;共计/76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尤佩兰的请求。被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经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底被告尤佩兰入职原告处,从事保洁员岗位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被告马某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工资按月发放,年12月9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在原告单位食堂工作中不慎滑倒致伤,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年2月1日出院。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单位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至年12月。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元。三、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尤佩兰于年1月3日出生,其为教员身份,于年1月3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年9月底被告应聘到原告处工作时,其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被告医疗费.76元;二、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被告马某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但有两类特殊的人员,他们虽然合法的工作了,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却不是劳动关系。这两类特殊的人员,就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退休职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关于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聘用上述两类人员不是劳动关系,不算工伤,但作为雇佣关系,雇主同样要对雇员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但雇主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工伤范围不同,两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雇佣关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关系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7076.html
上一篇文章: 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大规模退休潮将到来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