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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退休再就业人员间是劳动关系还是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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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退休再就业人员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人成本,返聘退休人员从事全日制工作,是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近日就接到这么一起咨询,基本情况如下:“老张退休后半年,原公司因工作需要而长期将老张返聘。近日,老张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想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那么,老张是否可以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对应的经济补偿。老张是在退休领取了养老金后被原公司返聘,虽然以劳动获取报酬,但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老张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除了老张的情形,公司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现象也很常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一个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

戴吴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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