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如下:
0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02
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0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眼炎等);
04职业性耳鼻喉口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0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铝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0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0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08职业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0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等);详细职业病种类与病种划分详查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的确定职业病的确定必须满足4个条件
01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0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0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0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劳动者在工作中怀疑自己可能患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者确实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可在30日内(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之内)向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工伤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者主要治疗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相应等级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业病晋级●职业病人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确定为工伤的,依法得到赔偿。
现实中,职业病会加重/职业病晋级情况屡有发生,劳动者该如何申请赔偿?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处理。
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年,小刘在某矿业公司工作,岗位为凿岩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矿业公司也未为小刘缴纳工伤保险。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尘肺病康复中心诊断小刘为矽肺病。
年,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小刘为贰期尘肺。
年,A市下属B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刘为工伤,年,A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小刘鉴定为四级伤残。
小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向B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刘工伤待遇20.6万元。
由于小刘病情不断发展,年,经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诊断为矽肺叁期。经A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刘为二级伤残。
小刘以所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职业病晋级后的工伤待遇差额提出仲裁申请。B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矿业公司向小刘支付晋级后工伤待遇差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每月向小刘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八条的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依据上述法律,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起诉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身患职业病的职工离职后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相同岗位不同单位年,小王在A煤业公司从事采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年起,小王开始在B煤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小王在入职体检和工伤保险参保体检时均未查出尘肺病。年,小王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经当地人社局认定,确认小王所患尘肺叁期为工伤。年,当地人社局以“同一受伤部位不能进行重复认定”的原则为由,作出了撤销小王尘肺叁期的工伤认定通知。
职业病具有病理变化不易逆转、病情极易逐渐加重的特性,当职业病患者已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再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业病病情有所加重,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将面临如下困惑:经诊断为职业病病情加重,伤残等级增加,此时应视为职业病病理恶化还是应认定为新的工伤?
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无关,则不宜认定为新的工伤。如果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处理;如果劳动者与前一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就职业病加重情况在第二次参工期间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
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认定为新的工伤。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处理,即使劳动者此前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现因职业病加重再次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
4月25日-5月5日,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邀请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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