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再就业 >> 再就业前景 >> 正文 >> 正文

超龄劳动者再就业过程中,若出现意外,可以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3/9/25
白癜风专业医院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能够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资源短缺问题,但是在再就业过程中如何定性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以及针对与劳动有关的事故认定都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根据制定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制订的,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工关系的确定进行调整。

但是现行法律的制定已经度过了较长时间,现实情况较制定时已经有了巨大变化,导致该法律在应对现阶段情况时有诸多不足,无法有效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充分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认定制度,对超龄劳动者身份识别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并期望今后改革退休制度,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一、实施弹性自愿退休制度

自愿退休制度是一种稳定且人性化的制度,可确保劳动者退休过程合法权益。虽然在制定强制退休制度时该制度符合国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退休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对之进行改革,而且自愿退休制度更为符合劳动者对于退休自由权利的要求。

强制退休制度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必须退休,劳动者不能够违背该制度,无法选择行使退休的权利,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强制退休制度制定初期,我国人力资源泛滥,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就业形势严峻。因此需要通过强制退休制度迫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供求之间的结构失衡,供过于求以及严重的产能过剩的令人困惑的境地,加快自愿退休制度改革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冲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愿退休制度的条件没有达到,改革强制退休制度并不能一蹴而就。

因此当人口老龄化危机真正影响到我们的国家,国家开始制定政策对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改革时,自愿退休制度改革时机才会到来。自愿退休制度代表着劳动者可以选择在法定退休时间内任意一个时间段向用工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自愿退休制度不仅包括可以自由选择退休时间,还包括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终身合同,直到劳动者愿意退休为止。如果劳动者不申请退休,用工单位不得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辞退劳动者,必须继续雇用劳动者。

实施自愿退休制度,必须对自愿退休实施过程加以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用工协议和劳动者提出退休要求必须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且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在实施自愿退休制度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十分重要,但必须同时兼顾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用工单位因义务过多而丧失发展的空间。自愿退休制度在规定劳动者自愿退休权利的同时,对于用工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权利也应加以规定。

二、明确超龄劳动者主体资格

关于确定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争议之一是超龄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时,人力资源部、法院和其他机构不承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主体资格。或者直接因为超龄劳动者存在年龄上的瑕疵因素,将其视为特殊劳动者。

在实践过程中,直接将年龄因素作为判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重要因素,判定超龄劳动者年龄不符合条件而将其排除在劳动者主体资格之外的情况更为多见。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并没有涉及上限限制,其他与《劳动法》有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的明文规定。

高国梁曾经建议:“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当前的就业模式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多样化。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更加注意我们的劳动者特点。有必要根据需要澄清劳动者概念的基本含义来定义劳动者概念的扩展,同时敦促保持一定水平,接受更多非典型劳动者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和适用范围。”

高国梁的观点值得学习,但这是针对像超龄劳动者这样的非典型劳动者的,其本身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特殊性,可以充分认识到加超龄劳动者可能会获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法律保护。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超龄劳动者通常受过较少的教育,工资薪酬较低,用工单位通常为了节约人工成本,雇用该群体来省钱。

在确认劳动者身份时,相应的法律保护并不能完全与普通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相匹配,但必须提及该问题。简而言之,超龄的劳动者必须阐明自己是劳动者,并认识到他们在标准意义上不同于劳动者,在承认自己的权利和能力的同时,他们也是独特而多样化的工作的主导者。

三、统一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标准

1.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超龄劳动者因为年龄因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势在必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经过一系列完善措施,从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的工伤保险调整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使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由于缺乏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的统一立法,使得实践过程中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调整范围需要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认定为工伤为前提。但是,超龄劳动者和适龄劳动者只有年龄因素上的差异,不应因为法律调整范围的区别而享受不同待遇。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体现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的能力,该条例在《劳动法》修改完成之后,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规定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2.增设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标是防止和分散各种用工单位因工受伤的风险,同时确保劳动者因工受伤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相关的经济补偿。

超龄的劳动者由于工伤损害而变得残疾或参加社会救助困境,主要是因为当前根据《社会保险法》,用工单位无法向超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险待遇,同时还要承担对超龄劳动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将不能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超龄劳动者纳入社工伤保险后,社会分担因工作而导致超龄劳动者伤残的风险可以有效解决不公平现象。必须允许用工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法律必须规定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防止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而逃避购买义务。

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一般必须与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捆绑在一起,因此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将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险分开。同时,用工单位可以为超龄劳动者创建个人付款和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保险,要明确企业加入职工补偿保险的义务,同时将职工补偿范围归纳为未及时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障金的超龄劳动者的职工补偿。

我国有关部门可通过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制定统一的法规来解决社会中的共同问题,在规定中为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补贴保险,解决现存的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需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矛盾。将没有享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制定详细的费用计算模式。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工伤保险由劳动者支付,而不必向其他用工单位支付基本工伤养老金。由于超龄劳动者的性质,工伤保险费不能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由于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费率,因此国家将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某些费率,以便组织专家以确保这些费率在其财务范围内。

在明确了企业雇用的超龄劳动者获得职业意外保险的义务之后,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没有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意外保险的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雇用的超龄劳动者。这将有助于解决因工伤事故而使超龄劳动者分担风险的问题,也将有助于增强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并且将大大减少相关的纠纷。

四、总结

目前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开始逐步进入“劳动力拐点”发展阶段,人口流动红利正在慢慢地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的各种严重性恶化程度也在逐步得到加深,给整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如何有效地促进那些超龄劳动者再次就业、保障那些超龄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时的劳动利益、让那些超龄劳动者能够安全就业,这已经成为了国家急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民生问题。为此,我们理所当然应未雨绸缪,完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制度,保护超龄劳动者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利。以便于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缓解其社会保险压力,促进其劳动力市场繁荣和健康。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5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