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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低龄老年就业,避免银发红利变对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4/8/12

既然鼓励低龄老年就业,就要尊重低龄老人价值,这需要社会多方位努力。

做好低龄老年就业,避免“银发红利”变“对老年不利”。

但愿“低龄老人就业”,只是一种老年生活方式选择……

随着“促进低龄老年就业”登上微博热搜,“低龄老年”又成为了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词。据统计,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8亿人,占比为19.8%。可以说,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了,随之而来的,“银发一族”再就业引发的劳动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成为大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难题了。

笔者认为,既然要鼓励“低龄老人就业”,那就要保障低龄老人的合法权益。道理很简单,低龄老人一旦付出了劳动,就产生了价值,就要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该享受对应的权益保障。对此,笔者有以下看法。

一,低龄老年就业须要其出于完全自愿,而非生活所迫。我们提倡低龄老年就业,内心一定要清楚,这只是提供给低龄老年人的一种选择,就如同他选择琴棋书画兴趣爱好一样,他自愿选择的一种步入老年后的生活方式。只有是他发自内心的选择,他在就业的过程中才会体验到乐趣,内心才有幸福感。我们解决老龄化问题,是要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值,而非是如何利用老人,让老人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去就业的问题。当就业成为低龄老人主观上的能动的选择的时候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签订特殊劳动合同,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出了问题要特事特办。说白了还是需要和企业之间订立特殊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好各自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在选择低龄老年就业的时候,自己需要制定一套具体的针对低龄老人能胜任工作的身体素质的具体细节要求标准。只要符合要求的,经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就视为接受这一标准,这样双方随后就要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也别扯什么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区别,既然是都是工作,既然都是劳动付出,既然鼓励低龄老人就业,既然敢用低龄老人工作,那就遵循劳动法。这份特殊合同虽不等同于年轻人的劳动合同,但也需要双方约定特殊的权益保障。既要做到老年人无后顾之忧,也要让用人单位放心去用。只有这样,双方才能一拍即合。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法律层面,或者制度层面,建立相关保障性条文,让低龄老年就业主体,都有“争议处理方案”可依。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有律师强调,目前,对于老年人再就业,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大部分老年人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方式实现再就业。但一旦出问题,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或者部分专家,不能只提倡低龄老年就业,而不管问题、不解决问题。一定要就可能出现的,或者以往出现过的各种问题做罗列归类,针对性的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四,提倡第三方保障,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增加相应的保险险种。比如针对低龄老年就业风险的险种。在企业录用低龄老人工作的时候,主动为老人购买这类保险,也可以由老人自行选择对应保险,这样一旦出现事故,通过保险理赔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总之,既然鼓励低龄老年就业,就要尊重低龄老人价值。既然是老人的“银发红利”,就不要让老人感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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