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预期寿命延长,长寿风险加重,我国同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一样,面临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风险。考虑到延迟退休政策涉及到全国人们的工作利益和退休福利,制定相应政策时既要服务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核心目标,更要顾及到缴费人群的情绪问题,尤其是临近退休在职人员的情绪问题。因此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必然是一项极具挑战的改革。
全面二孩政策的普及、企业养老金缴费率的调整、预期寿命的变动均会对最优退休年龄的决策进行影响。不断增长的预期寿命使最优退休年龄也随之延后,因此应当尽快施行延迟退休政策。
不过,上调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可能会提高最优退休年龄决策,顾及到临近退休在职人员的情绪问题以及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负担,应当出台相关措施,适当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以便于减轻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负担,同时为延迟退休年龄的决策留有调整空间。
一、施行渐进性延迟退休政策目前预期寿命增长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标志,我国人口人均预期寿命已经提高至77.3岁。发改委已发布的文件表示,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78.3岁。面对如此迅速的预期寿命增长,延迟退休政策应当尽快正式施行。
1、应施行渐进性延迟退休政策
参考大多数已施行延迟退休的国家,在延迟退休改革过程中,应当施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即每年延迟一到两个月,或每隔五年延迟一年,持续施行延迟退休政策改革。比起一步到位的延迟退休政策,这种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可以给社会更多的缓冲空间,更能够被社会在职缴费人士接受。
目前我国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对于我国大部分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或收入较低的人员,通常会选择缴纳缴纳最低年限后停止缴费。
这类人群的养老保险缴费热情本来就不高。如果“一刀切”方进行延迟退休改革,可能会直接令这类人群放弃缴费,从而会严重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同时也会使这类人群失去稳定的养老保障,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应保留弹性退休机制,保证“提前退休”待遇
然而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群,比如说从事高危高难行业工作者、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延迟退休将造成严重的个人福利缺失和个人身体损害。对于这些人,弹性退休机制中的“提前退休”权利应当基于保留。在考虑社会福利和个人福利的同时,应当讲究人道主义,追求人文关怀。
目前,我国劳动者如果选择“提前退休”,即不满足15年缴费年限,只能领取到很少的社会救济和失业保险。“提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退休福利待遇有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不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当然要严格监管“提前退休”的情况,过多人员的“提前退休”会造成养老金缴费人数不足的困境,从而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运作。
3、应渐进性实现男女同龄退休
正如本文研究发现,由于女性比男性更长寿,更容易面临长寿风险,女性应当有更高的退休年龄。然而当前政策中男性的最优退休年龄明显高于女性。这种退休年龄差距,造成了一定程度资源分配不公平,不符合帕累托最优。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逐渐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或提高女性的退休待遇,在之前的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出弹性额外工作年限,由女性自由决定额外工作年限。从而逐渐缩小男女间退休年龄差距,提高女性的退休待遇,最终实现男女同时退休。
4、应适当下调延迟退休时期的养老保险缴费率
允许选择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在额外工作期领取少许养老补贴。虽然延迟退休对于劳动者老年养老金总财富的积累有着积极作用,企业也经常采用“返聘”的形式雇佣优秀的老员工,但是延迟退休期间,劳动者既要缴纳养老金,降低当期的消费效用,又无法领取应得的退休养老金,容易产生一定的心理落差。
因此可以适当下调延迟退休时期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允许选择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在额外工作期领取少许养老补贴。从而鼓励老年劳动者再就业。不过老年劳动者再就业将影响年轻劳动者的工作份额和职业上升空间,因此要适当调节延迟退休期工作待遇,以防不同时期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性流失。
二、施行延迟退休政策要考虑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缓解缴费人员不足引发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除了施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这一“节流”政策之外,还应当重视全面二孩政策这一“开源”政策的推行。
一方面通过延长法定退休时间,可以有效弥补缴费人数的短缺,同时减少同期接受养老金老年人的数量,可以直接明显地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然而延迟退休政策对于人口老龄化本身的人口结构问题没有较好的实质性影响。
而全面二孩政策代表的生育政策调整,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人口结构,缓解长寿风险问题,但是需要施行一代甚至两代人的时间,有严重的滞后性。因此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平衡的问题上,应当恰当合理地结合两项政策配合施行。全方位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全面二孩政策的普及率将带动总和生育率的提高,从而间接影响最优退休年龄。恰当的生育政策施行改善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同时,也缩小了最优退休年龄的决策空间。
如果施行延迟退休政策时不考虑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情况,将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因此在施行延迟退休政策时,需要及时参考生育政策对于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
另外在生育政策这一“治本”政策效果未显现之前,国家可以通过科技,金融等渠道辅助改革,实现生产力改革,对应国家提倡的新兴科技行业发展,为延迟退休制度施行创造缓冲空间。
三、适当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为延迟退休政策留有决策空间为了缓解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困境,适当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也是一项合理的措施。虽然企业养老金缴费率的上调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提高养老金缴费总额的提高,但是上调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可能会提高最优退休年龄决策,缩小延迟退休政策的决策空间。
另外顾及到临近退休在职人员的情绪问题以及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负担,上调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可能会加剧“缴费人员不实,企业缴费动力不足”的情况。事实上,在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之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已经开始下调,国家已经为企业代缴养老金进行了一定的减负。
目前我国的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高的,然而我国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这和我国养老金收缴统计不完善,金融市场不能有效满足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求,养老保险缴费动力不足等原因有直接关系。
因此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为延迟退休政策留有决策空间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从而在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的同时,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充足。
1、应加强监管养老金缴纳统计
目前我国存在养老金缴费率“名高实低”的现实问题。对于企业年金制度较为完善的国企和外企来说,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可以明显减轻缴费压力,从而激励这些公司为自家员工购买更高比重的社会养老保险。
然而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如不加强监管,强制这些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职工缺少社会保障,也会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严重流失。因此要重点监管小型企业的养老金缴纳不实问题,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2、应提高养老基金投资收益能力
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够完善,金融市场中缺少足够安全的金融投资产品用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养老基金投资局限于安全性较高的低收益国债,有很大的保值增值压力。
因而有必要进行养老金投资多元化改革,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推动养老金市场化运行,大力扶持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进入金融市场。同时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的资质评估和盈利能力评估,促进管理机构的良性发展和良性竞争。
3、应完善养老金缴费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缺少激励性,因此出现了养老金缴费“企业少缴,员工逃缴”的现实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也有现成的养老金激励调节政策。然而这些激励方案多为直接上调基本养老金水平,而缺少相应配套和制度化政策。
长期持续下去,一方面将令群众对于养老金上涨产生不合理期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单一执行行政命令上调而缺少配套的调节政策,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稳定。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保证个人可以享受高缴基数、长缴年限带来的退休福利待遇。
比如说:将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发放比例挂钩,提高劳动者的缴纳积极性;将退休年龄和基本养老金发放比例挂钩,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推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利率挂钩,提高个人账户缴纳比重等等。
结语
延迟退休政策的正式施行是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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