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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相关案例五规避竞业限制制造假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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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某于年7月23日进入某包装公司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人蔡某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关、类似业务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工作,并对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年2月,蔡某与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年1月14日,蔡某的妻子张某设立了一家包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蔡某离职后遂为其配偶所设公司向原包装公司的客户推销竞争产品,同时,由某运输公司代蔡某缴纳社保。蔡某原所在的某包装公司获悉后,要求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争议引发仲裁、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包装公司诉请。

法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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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者隐性违约,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再就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无竞争关系的单位代缴社保作掩护,进入亲友名义开设的竞争性企业提供服务,本案便是竞业限制领域劳动者隐性违约的典型情形。蔡某的妻子在蔡某在职期间即设立同类型的包装公司,与蔡某原就职包装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蔡某离职后,社保交由无竞争关系的单位代缴,实则转入其配偶开设的竞争性企业服务。仲裁、诉讼中,蔡某皆提供社保明细,证明其未在相关竞争性企业从业以混淆视听。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蔡某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蔡某原所在的包装公司合理合法的诉请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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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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