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少缴社保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做法给国家给员工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比如,一名员工月收入元,如果不以元为基数却以元为基数缴社保,就意味着国家少了一半的社保收入,员工退休之后少了一半的养老金,这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导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没有养老金,这个损失可是不小啊。一些城市推行通过积分落户的政策,如果没有缴纳社保,意味着员工不能落户城市,而造成诸多权益受损。那么,遇到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你该怎么办?有三种选择,第一,当时就提出来,请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选择立即辞职,而且还得找单位要经济补偿;第三,在离开单位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以维护自身利益。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以前的社保,名义上由社保机构统一征收,实际上却是由用人单位主动缴纳,社保机构因为缺乏完整的数据和有效手段,难以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于是多数单位将不缴或少缴社保作为降低人力成本的途径。一些打工者为了多拿几个现期收入,或是有一些其他的小九九,客观上又纵容了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的行为。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才决定对社保进行改革,从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社保机构统一征收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别小瞧了这一改,差别可就大了。由于税务部门掌握着准确的工资收入数据,用人单位是不是足够缴纳了社保,不用人工核查,税务系统就能立即显示出来。再说,过去用人单位少缴了社保,那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员工不举报,社保机构也就假装不知道,即民不举官不究。这样做,社保机构少了麻烦,更无责任。现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少征社保费与少征税一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正是因为如此,年及以后,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已无可能,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为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责令缴纳或补足,仍不照办的,强行从银行账户划拨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你看一看,法律规定是非常严格的。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并足够缴纳社保。其次,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的,社保机构应该责令缴纳或是补足。第三,社保机构责令了还不缴纳或不补足的,社保机构可以直接通知银行从单位账户里划拨社保费。第四,用人单位银行账户钱不够的,可以提供担保,延期缴纳或补足。第五,不提供担保怎么办?社保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用以抵缴社保费。
2、对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是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个追究刑事责任啊,到目前为此还没有案例,看来这是一把永远高悬却不落下的剑。
3、承担相应费用,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还得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未缴社保,导致员工离职后不能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赔偿;导致员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关费用并要受到罚款的处理;导致无法转移档案而影响再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得承担员工重新就业的损失,等等。当然,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当自己的社保利益受损者,员工应该主动申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等着别人替你讨回公道,自己的事还得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各个方面受到限制
年10月16日,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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