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从某公司内退后,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物业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岗位特殊,我每天除工作八小时外,夜晚接到维修电话也得赶去干活,经常加班加点。半年来,物业公司每月只发给工资元,明显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元。
我要求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物业公司认为,同一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我与原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可以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请问:我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读者:蔡长庆
蔡长庆读者:
物业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你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依然存在,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另一劳动关系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权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待遇。
本案中,你内退后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劳动权利。
就你的情况而言,你现在可以主张以下权利:一是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元;二是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你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加班费。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当地人社局反映,由人社局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支付。如果物业公司在人社局限定支付的期限内还不支付,人社局可以责令物业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如果物业公司仍然不执行,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和加付赔偿金。
另外,你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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