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济学思考: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特征有哪些?总的来说,小额信贷是指通过非正式途径向小微型企业或贫困人群提供小额融资服务的金融形式。早在十五世纪就已出现小额信贷的雏形,当时的意大利天主教会为了抑制民间高利贷的盛行,通过开设典当行向穷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数字普惠金融的特征
(一)小额信贷阶段的特征
到了十八世纪,小额信贷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爱尔兰的慈善“贷款基金”便是其中的典型,慈善“贷款基金”将捐赠得到的慈善基金作为零息无抵押的小额贷款向贫困家庭发放,并通过“共同监督”的形式对还款进行有效监督。十八世纪后半期,德国的“社区储蓄银行”也开始兴起,其遵循互助原则向贫困家庭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兼备慈善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国创办的格莱珉银行,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标杆式机构。由于资本逐利的天性,各类资本天然地向富人流动,在马太定律的影响下,富人愈富,穷人愈穷,贫富两极分化不断加深,但企业家的才能不仅限于富人之中,穷人同样拥有成为企业家的潜质,只是穷人缺少创业的第一笔资金,在《贫穷的本质》一书中也论述了当穷人获得最初的资本后就有可能冲出贫穷陷阱。
并且,经济性目标下的企业应该坚持利润最大化原则,但企业同样存在社会性目标,应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在此理论思想指导下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向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提供无担保的小额信贷,极大地降低了贷款成本,并通过信任机制提高还款率,良好的还款率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示范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相继效仿,其中较为成功的有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银行以及拉美国家的ACCION组织等。我国小额信贷的资金多来源于政府补贴和国际捐助,贷款类型主要有三类,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小额贷款,以及非政府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提供的信贷。尽管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较早,但也存在着无法摆脱的困境。
一是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多为贫弱农民,其缺少相应的抵押资产,特别是在农业用地不能自由流动的背景下,抵押物兑现实际上不可实现,因此小额信贷的还款缺乏硬性保证。
二是小额信贷的无抵押形式缺乏偿还贷款的保障机制,可能遇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小额信贷的还款也缺乏软性保证。
三是在缺乏还款保障的约束条件下,如果信贷的风险溢价较高推高贷款成本,贫弱用户无法支付得起贷款利率,因此小额信贷多通过政策约束强行压低借贷利率,而无视实际商业利润,使得此阶段的小额信贷更多地体现为慈善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二)微型金融阶段的特征
二十世纪末兴起了小额信贷的发展浪潮,使得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贫弱居民能获得一定的信贷支持,但相应的不足也伴随而来。首先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多为民间组织或慈善机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
其次,信贷服务只是金融业务的一种,获得小额信贷支持的农村居民也不满足于此,对支付、投资、风险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也提出了相当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正规金融机构正视了旺盛的金融需求,开始涉足小额信贷领域,以此开始开展微型金融服务。微型金融的发展有以下特点:
第一,提供微型金融的机构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参与进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之中,使得提供微型金融的主体更加丰富,既包括慈善机构、民间机构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又包括商业银行、专业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务。
第二,提供微型金融的目标对象也有所衍生,从农村地区向偏远山区、贫困地区拓展,包含了更多的弱势群体。
第三,提供微型金融的业务也从小额信贷向其他业务衍生,包括针对弱势群体开展的支付、储蓄、投资、理财、保险等多类型综合金融服务,使得微型金融业务类型多样化。
因此,微型金融实际上是小额信贷的深化,其覆盖范围更广,服务能力更强,服务种类更加全面。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主要在二〇〇〇年至二〇〇五年间,在此期间民间再就业和创业的浪潮创造了大量的信贷需求,以往的民间小额信贷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小额信贷市场,开展微型金融业务。
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管理办法为标志,大型商业银行开始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农户小额信贷无需抵押或担保,而是以农户信誉为依据并建立农户贷款档案,形成一系列信贷机制,为贫弱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群体的融资难问题,但是微型金融业也同样有无法解决的弊端,主要在于微型金融业务延伸至偏远地区,但单个微型金融机构规模有限,实地调查存在较多困难,且小额信贷业务数量多额度少,单笔信贷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使得微型金融业务缺乏盈利性,无法提供可持续性的微型金融服务。
(三)普惠金融阶段的特征
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成功发展显示出对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显示出对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存在难以持续的弊端,据此,年联合国在“国际小额信贷年”正式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普惠金融是针对金融排斥而提出的,因此也称包容性金融,其主旨在于将服务的可持续性融入小额信贷之中,坚持社会性和商业性双重原则,并将金融服务的范围从贫困人群、弱势群体衍生至所有遭受金融排斥的人群。
普惠金融强调金融服务的包容性,其提供的服务具备多样性特征:首先是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区别于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仅将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贫困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普惠金融服务的人群扩充为所有面临金融排斥的群体,尤其强调贫困人群;其次是服务机构的多样性,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组织机构多为大型商业银行、专业微型金融机构、慈善组织和政策性机构,而普惠金融旨在将普惠金融服务融入整个金融体系之中,塑造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机构;
最后是服务种类的多样性,小额信贷只提供信贷业务,微型金融增加了支付、储蓄、保险的金融业务,普惠金融则将代理、租赁、养老金、国际汇款等服务也纳入金融服务的体系之中,主张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现代金融业务。
同时普惠金融也更加注重金融服务的盈利性目标,要求建立各项机制健全的机构,并接受合理的审慎监管,通过多样化的服务方式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强调可持续发展性是长期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根本保证。我国也相当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二〇〇五年中央“一号文件”便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然而普惠金融的社会性目标和商业性之间的冲突依旧无法解决,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业务依旧存在无抵押、风险高、小量多次的特征,普惠金融服务的成本依旧较高,在政策指导的压力下,金融机构多选择用其他业务的盈利来弥补普惠金融业务的亏损,“普惠金融悖论”仍然成立。同时,一些偏远地区自然环境不佳,提供金融服务成本过高,以至金融服务根本难以深入,普惠金融渗透“最后一公里”的任务长期无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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