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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329服务热线动态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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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热线电话共受理市民咨询、投诉、建议等来电个。其中:自助语音受理个,人工接听个(咨询类电话个,投诉类电话9个)。

服务热线业务

一、汇缴业务

(一)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问题

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再就业且已在我中心开户正常缴存的,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及信息转入我中心;缴存职工发起转入业务时无需再向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缴存单位名称、账户号码等信息;我中心将通过共享平台主动调取相关信息,及时将申请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及信息转入我中心,实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同步移植至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缴存职工可以自助申请,在线办理。

(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的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跨省通办”实现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线上办理的有关问题

单位缴存信息变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登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在线自助变更缴存比例、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电子邮箱、邮编、发薪日等基本信息。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缴存职工本人可以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在线自助变更职业、邮政编码、家庭地址、家庭月收入、学历、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所属部门等信息。

二、提取业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销户有关的问题

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停缴住房公积金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的,可以比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44号)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柜台提取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并公积金[]46号)的规定,通过柜面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

(二)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办理退休封存,且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三)我中心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跨省通办”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问题

我中心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向购房地城市中心设立的“跨省通办”窗口异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1)购房权证(原件)(法定购房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年1月1日之后);(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凭证(或者配偶在购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原件,缴存凭证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通过缴存城市中心的网厅、APP等渠道获取);(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套银行一类卡/折(原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异地办理了住房贷款,且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1)借款合同(原件);(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套银行一类卡/折(原件)。注: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需与上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12个月。

三、贷款业务

(一)关于贷款发放时间较长的原因

因需求旺盛导致住房公积金长期高位运行,自年3月起,我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实行个人贷款轮候发放制。

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仍按原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发放按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到日期先后排序轮候,同日收到的按贷款合同号先后顺序排序轮候。各分理处会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公布每月轮候情况。

(二)互联网渠道下载打印《贷款结清通知单》和《个人贷款还款明细》的问题

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下载保存打印《贷款结清通知单》(以下简称“《结清证明》”)和《个人贷款还款明细》(以下筒称“《还款明细》”)。

《结清证明》和《还款明细》仅提供主借款人本人下载使用,其中《结清证明》每月可下载三次,《还款明细》没有下载次数限制,请借款职工对电子及纸质版《结清证明》和《还款明细》进行妥善保存。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措施的具体内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15号)计算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0.8倍。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

3、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以上是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客服中心经过认真整理并就以上问题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给予一一答复,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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