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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新华网客户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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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共同印发指导意见,放开参保户籍限制,推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出租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为灵活就业注入新的活力。

日前,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合理承担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要求,提出了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的重点。

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系统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文件,《意见》出台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迎来哪些利好?记者进行了采访。

灵活就业吸纳就业作用凸显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达万人,其中有大量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杨伟国表示,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

在此背景下,灵活就业正逐步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分析,新就业形态具有门槛低、容量大等特点,为老人、残疾人、贫困劳动力等群体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杨伟国表示,新就业形态可共享、可兼职的特性,让本职工作不饱和人员能够通过平台获得更高的收入,拓展了劳动者的增收渠道。

不过,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劳动关系不明晰、权益保障有欠缺等问题。

由于平台往往采用众包、业务外包等方式来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许多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明晰而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这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疾病等,容易陷入生活困难境地。

张成刚表示,《意见》的出台及时补齐了制度短板,健全了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既有助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

这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劳动者与平台关系的界定。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平台用工灵活,有大量的隐蔽型雇佣等新情况,《意见》提出,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些要求创新思路,既考虑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措施,又能破解平台经济中平台与劳动者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界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应的劳动保护责任,及时回应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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