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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丨打官司讨回年终奖,为何让人担心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3/5/31

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

深圳一家公司有位员工入职仅4个月就离职,后要求老东家发放年终奖,为此闹上法院。最终,广东省高院判决该员工应得年终奖3万余元。(据1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

据报道,韩某某于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业务支持岗。年7月5日,韩某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韩某某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5元。

公司认为,韩某某的岗位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的范围;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韩某某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韩某某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韩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被深圳市仲裁委驳回请求。韩某某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韩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韩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韩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且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公司应向韩某某支付年终奖.7元。

韩某某还是不服,认为二审判决年终奖计算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应向韩某某支付年终奖正确,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韩某某的请求数额.5元予以准许。

这起新闻的看点就在于此,虽然一波三折,却澄清了谬误,还了劳动者一个公道。年终奖如何发放,一些单位都有自己的“土政策”,就如这家公司的规定,年终考核不合格之类的,或者中途离职的,就没有年终奖。而且,这个“土政策”还挺迷惑人,深圳市仲裁委与一审法院,居然都支持了单位的说法。可见这个“土政策”在现实中还有生存土壤。

二审法院与高院的意见,对这个似是而非的“土政策”予以否定,起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劳动者依法维权有着撑腰的示例意义。此案的判决表明,单位的“土政策”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并不能自作主张否定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说,“为了三万搞这么大动静,会为以后求职埋下隐患吧。”并称HR们有个默认潜规则,凡是与前单位有劳动纠纷的,一律不通过。因为员工与单位闹了别扭,单位怕这样的员工会较真。于是网友说,打官司的人以后找工作危险。

类似这样的看法比较常见,凡有员工站出来维权的,通常会被担心其岗位安全问题。这恰恰说明了劳动者的弱势,处于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惹不起。其实,并不是较真的员工错了,而是较真的少了,也缺乏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以致长了用人单位的威风,讨个年终奖还要闹到法院。

也如网友说的,公司要是合法合规,也不怕员工产生劳务纠纷。如果公司尊重员工权益,又何来员工维权,又何须员工来勇敢较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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