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很多老同志,虽年满60周岁,但实际上身强体健,充满干劲,同时工作经验丰富,又有继续贡献力量的意愿。中国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事业单位在特定岗位聘用老年人再就业,是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实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共赢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老年人职业保障问题不容忽视,而职业保障核心在于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01
案例简介
Law
王某于年1月1日与某学院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签约时已年满60周岁,但因缴费年限问题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合同约定王某从事学院安全保卫和巡逻检查工作,到年春节过后,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用工人员,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熊某提出学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学院认为其应聘时就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律师评析
Law
我们认为,在判断老年人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在符合劳动关系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唯一要考虑老年人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年1月1日起实施)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是判断老年人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而是否年满60周岁,并非判断劳动/劳务关系的直接标准,我国仅在《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始于年满16周岁,但法律未规定届满劳动者届满60周岁则丧失劳动能力。然而,是否年满60周岁却又是判断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因此实务中多有混淆,部分地区甚至一刀切认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该种观点值得商榷。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判断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在编人员、企业人员、农村居民分类分情况详细规定了具体条件,可以归纳为三要件。1、年满60周岁(部分女性55周岁或50周岁)。2、缴费年限满15年。3、办理了申领或退休相关手续。
如以上任一条件不符合的,比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非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即便年满60周岁,也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在本案例中,王某因缴费年限不符,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其与某学院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某学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03
实务指南
Law
1.建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返聘企事业单位或者再就业的,应当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相关的岗位、工资、加班、休假、职业保障等内容详细约定,这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仅仅是促成劳动关系认定的临门一脚。如果双方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且实际工作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均无关劳务关系认定。
2.建议向当地人社局咨询,如政策允许应积极参保
老年人再就业问题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各地人社部门也积极作为,已经或计划出台了专项优惠政策,老年朋友应予以密切 曾祺玮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曾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6年,期间荣获三等功、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多篇论文获得省市课题奖励。
供稿单位:省委老干部局办公室
浙江老干部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