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阿姨退休后,自己又找了份工作。年9月,张阿姨骑的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机动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阿姨无责。经司法鉴定,张阿姨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日,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90日。在协商赔付的过程中,李某认为:张阿姨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张阿姨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张京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5月1日实施)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得享有误工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阿姨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日常工作记录、工资流水以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张阿姨在事故发生之时有相应的收入。交通事故造成张阿姨无法提供劳务,也无法获得正常收入。故法院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阿姨误工费。为老年人服务替老年人说话与老年人同乐
欢迎订阅《云南老年报》
邮发代号63-60各地邮局均可订阅
如果您觉得我们的文章还不错,还请您
编辑:徐敏
审核:杨蕾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