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高雅洁
自年7月18日起,青岛市正式实施《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略有调整,进行认定的人员需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在青岛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同时,明确9类群体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对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农村大龄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也有所补充。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标准中“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在青岛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根据《通知》,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在青岛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9类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可申请认定的9类人员包括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及残疾失业人员和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通知》对两类人员的认定标准也有补充,其中,城镇大龄失业人员除了需满足原认定标准“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还需满足“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条件;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在原认定标准“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增加“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
经认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最长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青岛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9类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符合条件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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