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涉黑性质犯罪组织中的“黑老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经常承办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来说,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谁又是涉黑犯罪组织中的最高领导者(老大)?这是一个不容回避、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对于司法人员来讲,能否准确理解与把握涉黑犯罪组织所具有的四个特征,能否准确认定与区分涉黑犯罪组织中的“老大”?不仅关系着涉黑犯罪组织是否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关乎着相关犯罪人员甚至是整个家庭的前途命运,故切不可掉以轻心、等闲视之。
在涉黑案的起诉书中,经常会发现有这样的描述:以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欺压百姓,为非作恶,在社会上“树立”以被告人某某某为“老大”的威名,不断吸收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以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下来无例外地列举一些数量不等的常见犯罪,以此来证明被控涉黑组织自成立以来,以组织名义,通过暴力或以非暴力手段相威胁,非法获取了经济利益,大肆扩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达到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犯罪目的。然后,进一步说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四个特征的所有构成要件。
作为常人,十之八九会凭感觉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的“老大”,因为,此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他网罗纠集了一批坏人,而这些坏人是无恶不做,整天从事的都是一些见财起意、杀人不眨眼的勾当。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涉黑组织中的领导者,成天与这些人聚在一起,不是黑社会的“老大”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人,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以理性的思维,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每一起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慎的判断分析,应透过现象去发现、去探寻事物的本质,而不能被一些虚假的表象蒙蔽了双眼。
在笔者看来,凡是被执行自由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都存在一个重返社会的问题。那么,这些人出来后能去哪里?能不能找到一个比较安稳的职业?不仅对其本人和家庭是有利的,而且对国家和社会也是有利的。因为,他们需要生活,他们的家人也需要生活,如果社会不能容纳他们,他们很有可能会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说实在的,不是每个人、每家企业都具有能够接纳这些人的胸怀,不是每个人、每家企业都有帮助这些人的意愿。所以,对那些能够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的个人和企业,司法机关应给予奖励甚至是积极扶持,尽管,这些被视为是“黑老大”的人,他们背负有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不能因此轻易将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视为是黑社全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甚至是“黑老大”。
笔者正在内蒙古某市承办的郭某涉黑案就存在类似现象,郭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被控纠集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组建了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随后,郭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被当作“黑老大”,郭某也被视为黑组织的骨干成员。然而,令人略感欣慰的是,目前,此案已由上级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无论最终结果如何,笔者均会全力以赴。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绝对化。看似平静的冰面下也可能掩藏着急流。但是,笔者想说的是,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涉黑?是否存在“黑老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司法机关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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