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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多年未上班,与原单位还有劳动关系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2/9/19

有人认为下岗职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俗称:买断工龄)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

本人认为,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属于下岗职工,而属于失业人员。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要从下岗职工的起源说起,最初下岗职工不叫下岗,而叫停薪留职。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产业升级换代的不断推进,从而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的相对过剩。为解决企业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当时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

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职工停薪留职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要求停薪留职,要严加管理,对于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年8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下岗职工界定为: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按上述规定,下岗职工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下岗职工原用人单位没有通过破产、改制以及买断工龄(实际上是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下岗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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