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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被辞不发补偿金符合规定吗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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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后被用人单位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详情

老苏原是某设备销售公司员工,于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同年12月老苏被某物流公司厂聘为仓库管理员,并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苏在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未再作其他约定。

年4月,物流公司以老苏年纪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老苏解聘。老苏认为物流公司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以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单方将其解聘依据不足,因此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物流公司予以拒绝。

老苏将物流公司诉讼到了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老苏的诉讼请求,老苏不服又上诉到了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职工50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

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所影响。

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后再就业的,不应再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民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本案中老苏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您明白了吗?像老苏这样的情况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可以留言写下您的疑惑哦~

来源:云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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