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赋予了人民基本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关键在于保障好人民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市场体制的弊端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群众都存在一定的失业问题。因此世界各地区都在解决民众失业问题上持续地努力着,希望能从根源上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改革开放后,以基本国情为基础,中国已经形成特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但目前我国的国情己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往在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制定的失业保险制度展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漏洞。在经济水平全面提高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今日,其很难解决民众失业保险问题。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不足的表现
1.失业保险基金呈刚性增长趋势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这种方式有其制度优点,但另一方面表现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着潜在的矛盾。一方面基金大量结余,充沛的基金积累能够为失业保险提供充足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就业功能发挥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持,但另一方面基金大量结余说明了基金使用效率不足的问题。
想要打破这种收支不对称的局面,必须注重对于基金的使用效率。积极探索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实施细则,设立更多支持就业的相关政策。同时,加大基金在再就业项目方面的支出,在预防失业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投入有效资金。
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从年到年,六年时间累积结余逐年递增,从亿元激增至亿元,增长近3倍,年均增长率达22%。回顾过去,可以发现即使在年爆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不可避免的新增万失业人员。而奇怪的是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仍然保持着快速增长,呈现出矛盾式的增长趋势。
2.失业保险再就业运行机制不完善
直至年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所,民办培训机构所。与其所表现出来的培训就业成功率低的情况综合分析,可以推断出我国再就业培训运行机制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一是培训机构的数量依然较少,吸纳学员能力还较为乏力。
二是培训内容较为落后,不能与时俱进地匹配市场需求,培训过程中也不重视提升参培人员的思想境界,更不调整其心理状态。三是培训效果不佳,经过培训后获得高级职业资格的人才数量非常有限。与此同时,失业人员的培训无完善法律规定,不能加以约束和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功能方面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在第一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内容,承担再培训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机构获得专项的培训预算,并且要保证培训补贴按照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一对一发放,避免权力寻租。
但迄今为止,并不存在针对失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专门培训学校,不能进行统一正规的管理。借助某些教学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所谓的培训,更不合适的方面表现在这些机构的建立初衷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是提供岗位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的可靠保证。
第二方面,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为保障基本生活已经提供了一个较成熟的运行机制,超出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会因为生活条件窘迫并入我国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这样会使大部分数量的失业人员因为有最低生活保障保护而放弃就业。对于这部分失业人员我国还未曾建立长效的再就业支持机制,这就缩小了再就业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方面,对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课程设置及培训质量并没有形成科学体系。一是不能为失业人员提供切合实际的培训,二是培训过后不能帮助失业人员顺利再就业,且缺乏连续性、持续性的有力支撑。
以上三种重要因素导致我国再就业职业培训的效果不佳,究其本质是职业培训的政策欠缺为我国失业保障再就业功能的发挥带来了负面影响。
3.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存在多重困难
从职业有关的培训与介绍方面的供给角度切入,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在职业介绍与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服务方面的投资相当大,这一领域的属于典型的投资多见效慢,属于需要长期投资且消耗巨大的公共产品。
其中,政府作为为此项服务买单的主体,同时肩负着监管再就业培训机构运行的责任。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将这部分服务让位于市场,是具有战略发展眼光的明智选择。
但事与愿违的是,失业人员更注重的是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也就是眼前的利益。政府原本希望的是通过自主选择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但失业人员个人并不看重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这就使得政府与失业人员之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并且严重影响了职业培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受限于现实条件,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很多运行细节上的问题。例如培训和介绍补贴的拨付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培训的方式较为简单,内容单调枯燥与市场脱节,而职业介绍又与失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匹配,使得失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后依然难以实现再就业。
从职业有关的培训与介绍方面的需求角度切入,经过调查分析了解到对所有的失业者来说再就业培训并不都是最佳选择。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一部分失业人员并不热衷于再就业培训,而考虑到这部分失业人员的自身条件和个人素质,也能够理解他们因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原因,难以在培训中获得较多提升,从而放弃再就业培训。
二、制约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原因
1.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少
在职业培训方面支出项目少。失业保险基金呈刚性增长趋势原因复杂,不排除职工工资增速较快导致的缴费基数不断扩大、新增参保人员数量大于新增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具有限制条件等影响因素,但这些影响因素均不是失业保险基金刚性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究其本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过小。仅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在促进就业方面不甚重视,仅有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两项补贴。
投入资金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法律规定投入在职业培训再就业的资金流向是否完全符合制度的初衷尚且不能确定。
目前失业保险较低的统筹层次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因为各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的不同,以及各地区发展本身就存在不平衡的现状,无法提出统一的运行标准予以限定,更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在落实过程中逐步被稀释。如若存在这一道德风险,那么人均实际职业补贴支出额度将被进一步降低。
2.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缺乏激励再就业因素
再就业培训补贴金额少对失业人员激励作用小。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就业资金投入较少,在促进就业方面设立补贴项目较少,加之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人均职业补贴支出水平较低,此种情况对于失业人员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在失业保险基金给付于促进就业项目方面的不足,难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
再就业补贴与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较弱。例如浙江省规定,“无正当理由,三次无故拒绝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相较于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更为细致的地方性规定,也仅有此一条作为惩罚,制度惩罚机制过于薄弱。
更重要的是,激励机制比惩罚机制更能够激发失业人员配合再就业工作,却也还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例如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或者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的持续期。
3.失业人员竞争意识的提高存在难度
失业人员观念意识上对失业保险期望值不高。一种情况是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有一种情况是是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未按时领取,可能对于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不抱期望。
失业人员本身具有的核心竞争力水平提升难度大。我国人口层次分布复杂,失业人员更是鱼龙混杂,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年纪不大,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失业人员而言,失业保险是能够帮助他们渡过关口的摆渡船,通过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走上就业岗位是可以实现的。
而对于进行再就业培训的预期收益不高的失业人员而言,他们不愿接受培训,不具有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如何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核心竞争力是难上加难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大范围的职业介绍运行机制,如何对这部分人进行力所能及的职业岗位介绍可以是未来职业介绍工作的一个方向。
三、总结
劳动力资源遵循价值规律配置生产资源,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出现失业问题。为克服这一市场经济规律中不可避免的障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和合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方法来缓解由失业引起的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存条件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助益良多。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虑,我国仍处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初级阶段,本文试图为我国的失业保险机制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为如何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提供一些新思路,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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