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才培养政策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1、鼓励各类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重点打造泉城“金蓝领”培训品牌项目,大力培养名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元/人、元/人。
政策来源:泉城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济人才办发〔〕4号)
(二)、实施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试点
支持技工院校面向十大千亿级产业设立全日制培养专业,根据培养层次和在济就业人数,按照每人0元至元标准给予奖补。
(三)、济南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
1、在全市基层统计机构和企业统计一线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优秀人才不超过60名,每人每月享受元政府津贴,每年享受1次健康查体。
2、优先参加省、市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察交流。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到统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政策来源:济南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济统字〔〕51号)
(四)、免费订单定向培养医学本科生、专科生
1、订单定向免费培养5年制本科医学生、3年制医学专科生。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培养工作分别由省属医学高等院校、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专科学校承担;
2、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每年元的生活补助,本科生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专科生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5:5分担。
政策来源:关于济南市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卫发〔〕55号)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一)、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服务济南企业行动
1、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济高校院所开展的有组织、有规模的科研人员服务济南企业技术研发、经营管理等创新活动,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推动高校院所与企业、地方共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合作;
2、对入选的各高校院所分A、B、C三类给予经费资助。其中A类最高30万元,B类最高20万元,C类最高10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11号)
(二)、技术转移转化补助
1、用于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2、技术合同服务点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2亿元以上,按照不超过0.3‰给予补助,最高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设立技术合同服务点,不重复补助;
3、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不含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万元补助;
5、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政策来源: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济科发〔〕20号
四、支持用人单位发展政策
(一)、济南市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1、对成功引进《济南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A、B、C、D类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
2、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市、县区各自承担50%,市级承担的费用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1号)
(二)、入选“泉城学者”建设工程的引才单位
1、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情况,经专家评审认定,市财政给予20万—万元项目经费资助,专项用于项目实施和人才培养。资助分两批拨付,人才入选工程后先期拨付50%,管理期满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50%;
2、管理期内,由柔性引进人才在引才单位牵头推动并被批准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平台技术载体的,市财政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管理期内,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1号)
(三)、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省有突出项献的中青年专家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取得突出业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人才,经批准,可暂不受编制、增人计划的限制,暂无空编的,可采取“先进后减”的办法,在自然减员中冲减;
4、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聘。
政策来源: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紧缺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字〔8〕号)
(四)、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的急需和紧缺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和重大贡献的其他人才,可采取面试加考核的方式选聘,必要时可组织相应的笔试。
政策来源: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紧缺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字〔8〕号)
(五)、建立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
1、我市事业单位的A、B、C类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可按规定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即可聘用到相应岗位;
2、D类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时,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由单位按岗择优聘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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