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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再就业,新用人单位有风险吗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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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给你说句真心话:无论你愿意也好,不愿意也罢,谁都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成为某起纠纷中的当事人,相信或者不相信都由你。既然如此,平时学点法律并非毫无意义。内退严格地说,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事,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按该条规定,企业对于内退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内退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内退职工的正式退休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内退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重新就业的,与新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确定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按该条规定,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对内退职工的各项义务。也许有人会说,内退职工可以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同时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只要是劳动关系都适用劳动法调整,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内退职工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利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获得利益,损害原用人单位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损害原用人单位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新用人单位招聘企业内退人员,可能存在侵犯内退人员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查明员工是否有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社保局查询原用人单位是否为内退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否则,新用人单位可能与招聘的内退人员共同承担侵犯原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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