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未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已经退休再就业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就是说劳动法不保护退休再就业的劳动者。但是,退休后为什么再就业的人员会逐渐增多,我想可能存在如下原因:1、有些人工作一辈子,虽然退休了,但仍然保持以前工作的惯性,一下子停不下来,所以,继续工作。2、工作了一辈子,突然停下来,不熟悉周围环境,不适应退休生活,不如找个单位,有人可以说话。3、经济原因,有很多人在企业工作一个辈子,退休了,没有医保,一身的老年病,如高血压、糖尿病。三、四十年的工龄,每月退休金不到元,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所以,退休再就业,增加收入。但是,退休人员再就业,依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很多的职业风险。所以,虽然用人单位不会与退休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劳务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即使劳动者有过错造成自己或者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劳务关系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要根据过错责任划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自己对造成损害有过错,则劳动者即退休再就业人员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不同。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劳务合同确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很重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时间的约定,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而劳务关系就不同了,没有工作时间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认为是每天工作用12小时,如果劳务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那么,8小时之外劳动者就可能没有加班费。退休人员再就业应及时签订劳务合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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