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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中可以写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附人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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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R日常工作中,每当有员工离职时,需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呢?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如果用人单位开具了不合规的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办?

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对于员工来说,十分重要。

那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中应该标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几者缺一不可。

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鱼小保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给员工开具不合规的离职证明,甚至部分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正规合法的劳动证明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

违法吗?

可能会有人问,劳动法中规定了必须要写的内容,那么可不可以加一些内容,如在离职证明中标注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年3月,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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