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五十的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年7月,张某在某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年2月,张某在为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年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年5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定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
某公司不服,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定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诉称,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张某也书面承诺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请求确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辩称,其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享受一次性赔偿,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照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某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张某自愿书写的放弃声明;二是原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两点:
一是,张某出具的放弃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要经办机构特定的审核,不能代为缴纳。本案中,虽然原工作单位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也就是说,张某在履行某公司职务过程中遭受工伤,不能以原单位名义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一些用工单位,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企图逃避这一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责理由。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本文均系化名)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