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等文件规定。济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缴纳。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残保金征收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年缴纳年残保金为例: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90%
1.3残保金计算其他
1.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3.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关于做好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1残疾人审核单位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3残疾人就业审核方式
方式一、线上申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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