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再就业 >> 再就业发展 >> 正文 >> 正文

重磅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7月1日

来源:再就业 时间:2023/5/27
缺铜会得白癜风吗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253317.html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年3月26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条件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管理中心授权下设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提取管理效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网上提取服务,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距离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建房所在地应是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满半年,且两年内未以同一理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有效期内;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四)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该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提取时间和额度

第十二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该住房实际支付总价款。

第十三条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一年内已自行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

(二)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近一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结清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不受上次提取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职工签约冲还贷业务的,可委托管理中心定期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入约定账户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冲还贷业务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如下∶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申请时间不受上次提取时间限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应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分户实际出资额。

第十七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本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金额。

第十八条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受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应提交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和代理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提取申请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管理中心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批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借款人购房贷款账户。申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提取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和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闽建金〔〕12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年2月26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第九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原《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扫描件为准:

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年3月26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管理中心授权下设分支机构负责承办相应辖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除被追究责任外,还应承担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四)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立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或其他房产现值全额设立抵押。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应高于其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的两倍;

(四)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的可贷额度。

第十条贷款申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剩余工作年限,工作稳定、信用良好的可按法定退休时间顺延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四)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在规定有效期限内的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五章贷前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视申报准入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按照《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卷入司法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设立居住权、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改建、分割等;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或损毁不能清偿债权、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直接从借款人和配偶、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款项用于偿还逾期本息及违约金;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八)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可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闽建金〔〕12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年2月26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第九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原《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扫描件为准: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网

宁德新闻网: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4753.html